宪法学是由一系列理论、知识与规则组成的体系,其中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体系存在的基础。判断宪法学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宪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速度及其研究成果。《宪法学基本理论》着眼于中国实际,以基本理论研究作为建立宪法学体系的基础,系统地探讨了宪法学的基础概念。作者从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出发,将宪法学的内容归纳为四个方面:理论、历史、实体和实施,有助于人们获得完整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宪法的法的属性是宪法学理论建立的出发点与合理基础。宪法尽管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法的属性与特征。作者认为,为了深入理解宪法的概念和本质,首要的问题是弄清法的概念与本质。宪法规范具有的特点不影响宪法规范和为法律规范具有的规范性与制裁性。在本书中,作者始终从新的理念与方法角度分析宪法现象,使宪法的理论具有浓厚的法的色彩,克服了传统宪法学理论过于“政治化”的倾向。
宪法学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统一是本书作者始终关注的问题。在宪法学体系的建立与制度的分析中,作者注意从社会变迁中评价宪法理论的价值,认为“研究宪法时,决不能仅仅拘泥于纸上的宪法,更要注意研究纸上的宪法与实际生活中的宪法关系,注意研究使宪法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为了完整地表述宪法学体系内部的各种要素,本书作者在理论分析中注意宪法学的综合性特点,提倡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积极引入新的研究方法。本书中采用的价值分析(宪法哲学)方法的运用,使宪法理论研究进入到新的领域,其理论分析具有深度。作者对基本权利结构,新型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宪法建构等问题的论述有助于人们从价值层面思考多样化的宪法现象。特别是,作者提出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等主张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秘书长)